對違反運輸收入紀律的責任者如何處理?
(1)違紀金額不滿2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2000元以上的,給予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實施行政處分的同時,給予違紀金額2~5倍的罰款。未開除的,要調離現工作崗位。
(2)工作人員為達到個人目的,構成第29題第2款~第12款的,除向其所在單位追繳損失的運輸收入外,對責任者按其造成運輸收入損失的金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違紀金額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免予行政處分;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1萬元以上的,給予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實施行政處分的同時,可給予違紀金額1~2倍的罰款(但最多不超過2萬元)。未開除的,要調離現工作崗位。
(3)單位為謀取小集體的利益,構成第29題第2款~第10款的,除向其追補損失的運輸收入外,同時處以違紀金額20%至1倍的罰款;
構成第11款的,除將其所收取的費用收繳列報運輸收人外,另向責任單位追繳其所收費用與應收“取送車費”的差額,違紀金額按應收“取送車費”的金額計算;構成第12款的,比照《關于違反運輸收入紀律的處罰規定》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要報處理單位的上級機關批準。
對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單位獲取的非法收人金額或造成的運輸收人損失金額,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未開除的,要同時調離工作崗位。
①獲取的非法收入金額不滿5萬元,或造成的運輸收人損失金額不滿10萬元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②獲取的非法收入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或造成的運輸收人損失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③獲取的非法收入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或造成的運輸收入損失在5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處分。
④獲取的非法收入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造成的運輸收人損失在150萬元以上的,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
(4)嚴重失職,造成運輸收人漏、少收的,除向責任單位追繳損失的運輸收人外,對責任單位處以漏、少收金額20%至1倍的罰款;對責任者按本題第3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5)對直接責任者實施處分的同時,根據情節對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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