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運者應向具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
(2)所托運的危險貨物,其危險性和消除方法相抵觸的. 應分別托運:
(3)托運未列入交通部《公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提交生產或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的《危險貨物鑒定表》,經者、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運輸(由批準單位報交通部備案)。
(4)凡是托運或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未經清毒處理的,仍按原裝貨物的要求辦理托運手續,其容器內的殘留物不得泄漏,容器外表不得粘有導致危險的殘留物。
(5)托運人要求使用罐(槽)車運輸的危險貨物,必要時,由托運人提供有關資料或貨物樣品,并在運單上注明裝載質量的要求。
(6)托運高度敏感或能自發引起劇烈反應的爆炸性物品,凡未采用有效的神制措施的,承運人應把他受理,禁止運輸,如果已采取有效的抑制、防護措施,托運人應在運單上加以注明。
(7)托運需進行控制的危險貨物時,托運人必須在運單上注明控制溫度和危險程度,并與承運人商定控溫方法。(8)托運食用,藥用的危險貨物時,托運人必須在運單上注明“食用”、或“藥用”字樣。
(9)、在托運“半衰期”短的故射性貨物時,托運人應在運單上注明允許運送期限,允許運送的期限不得少于運輸送達所需的時間。(“半衰期”是指放射性元素在衰變過程中,其質量減少到原有質量一半的時間)。
(10)托運下列危險貨物時,應提交有關證書:A:托運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時,應提交裝箱證明書:B:托運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時,應提交通往地縣、市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準運證》或《化學危險物品準運證》。
C.托運放射性物品(包括風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貨物運輸的裝過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時,應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衛生放疫部門核發的包裝件表面污染及輔射水平檢查證明書。
D:托運人多批托運放射性化學試劑、制品及放射性礦石、礦砂等危險貨物,只要其運輸包裝等級和放射性強度,每次都相同的,允許一次測定劑量,再次運輸時,可以提交原幅射水平檢查證明書的復制件。